摘要
《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民法典》在总则编第8条将公序良俗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一些具体的规则也涉及到公序良俗概念,为的是规范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弘扬社会正气,为实现我国良法善治提供法治保障。自公序良俗原则提出以来,各级法院在司法裁判时越来越多的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与此同时也凸显出目前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如适用情形、条件和权利滥用等方面,这些问题或多或少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正,亟须进行弥补修正。国外许多国家将公序良俗原则使用类型化的方式进行司法适用,这也不失为一项解决方法,但是鉴于我国国情来说,还需要考虑到人们的风俗习惯。而核心价值观起到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的引领作用,弘扬和培育人们的价值观,在社会形成和谐健康之风,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类型化机制结合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使核心价值观成为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仅可以解决司法适用中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等缺陷,还符合社会一般群众的道德标准,使人们更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