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福利国家思想的兴起,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制也在不断的变革之中,从原来的强制性命令性行政逐渐转向指导性合作性行政,而以此为土壤生长出来的行政协议制度,以其特有的非强制性,参与性,合作性等特点逐渐成为我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行政协议虽然以平等协商,互利共赢为前提,但因为其承载着公共利益而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这种特权本身依然是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实践中,也是因为行政优益权的存在给行政协议的履行带来了诸多问题,而行政优益权的正确行使不仅关系到行政协议目标的顺利达成,更关系到相对人的正当利益的有效保障,唯有正确理解并擅于运用这一权利,才能更加充分的发挥行政协议的优越性,才能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添砖加瓦。 虽然行政协议在实践中已经被广泛运用,但是关于行政协议制度的构建仍然不够成熟,关于行政优益权和公共利益的定义几乎空白,使得权力在运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实践的需求迫使我们正视理论的缺陷,立法的匮乏,制度的不足。本文通过对行政优益权本质和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切入点,总结了导致目前问题的原因,并且提出了规范行政优益权的可行性思路。 首先,笔者厘清了行政优益权的相关概念,通过对行政协议的边界的分析,规范了行政协议的基本概念。对行政优益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属性的分析,指明了本文研究针对的是行政优益权中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并指出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表明了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不可缺失的重要意义,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其次,笔者通过查找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对我国行政优益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发掘,总结了以下三个问题:滥用行政优益权,行使的程序违法,漠视相对人权益。而司法机关对行政优益权的理解不一致也导致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无疑给法的安定性带来了伤害。 再次,笔者分析了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第一是因为行政优益权内生空间不足:行政协议的不稳定性以及传统的高权行政理念统摄着行政行为;第二是因为行政优益权法律文本的缺位,具体表现为实体法规定散乱,缺乏系统性规定;对公共利益的定义语焉不详,缺乏行使条件的限制;对行政优益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匮乏,难以进入“可操作性”的层面;救济途径不完备,缺乏非诉救济方式。 最后,笔者就如何规制行政优益权提出了可行性建议,笔者认为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启动条件——满足正当性要求,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入手,进行较为清晰完整的界定;行使方式——建构正当程序,即建立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为协商交流提供理想方式,保障具有不同意见的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充分表达意见,确保审慎行使权力;纠纷解决——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行政协议调解制度和行政协议复议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诉讼解决机制;后果负担——对相对人进行合理补偿,即通过对相对人进行合理补偿来弥补行使行政优益权给其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