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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姜楠

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姜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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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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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的比例也居高不下,可见家事纠纷是涉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领域,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极大程度依赖于家事纠纷的妥善处理。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仅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必然要求,更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家事案件所具有的特征,如主体上的特殊性、隐私性和公益性等,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因此家事审判的处理需要程序法的特殊关注,才能实现修护家庭关系、保护弱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我国目前在家事审判领域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保障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尚有不足,相关规定更多出现在实体法层面如刑法规定中。在涉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家事审判领域却鲜有关注,仅能依靠法定代理制度加以调整。但在家事纠纷中,父母与未成年人利益难以一致,特别是在家庭监护失格的情形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时常处于“真空地带”。程序性权益保护的缺位致使未成年人实体权益保护的规定成为空中楼阁,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救济。第二,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难以契合家事案件的特征和目标。适用这种程序审理家事案件,对法官来说会带来时间和精力上的巨大压力,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带来情感上的二次伤害。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权益,包括参与权、表达权均难以得到保障。第三,目前我国有关家事审判的探索完全依靠各地试点。在取得了一定经验积累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各地颁布的法律性文件标准不一,且有僭越立法之嫌。对家事审判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缺乏法律原则的指导,且这一关注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行落实。 许多国家都进行了家事审判改革,并且建立了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家事审判机构以及家事审判程序,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他们的经验对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有很大的启发。本文基于我国家事审判积累的经验,参考域外立法的优势,试图探讨我国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我国应当在明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设立家事审判庭并设计家事审判的特殊审判程序审理家事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的能力,赋予具有相应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参与家事审判的主体资格。对于尚未具有相应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应配备程序辅助人帮助其参与诉讼、表达意愿。通过前述各项制度的落实,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能够得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这也是我国完善法律体系、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

家事审判/程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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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诉讼法学

导师

车传波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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