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规范的内容受到多方因素影响,其中主要受到执政党对三民主义精神的维护、女性经济地位变化、欧美法律文化传入的影响。婚姻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一部分,也当然的受到这三方因素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原则的思想内涵可追溯至《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律草案》,这两部草案在内容上既有相同又有进步,遗憾的是都未能颁布施行。直到《中华民国民法》出台,近代婚姻法律原则确定下来,并影响了现代婚姻法律原则的确定。近代婚姻法律原则由传统的夫尊妻卑向男女平等转变;由父母代订婚约向婚姻自由转变;由一夫一妻多妾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其中男女平等原则是其他原则产生、适用的基础,在《中华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在夫妻法律地位平等、亲权的共同行使、妻子享有私人财产权等方面。婚姻自由原则体现在婚姻缔结自由和婚姻解除自由两方面。一夫一妻制原则着重体现在重婚的禁止性规定和对妾制的排除规定中。法律的实施是一个过程,需要时间让群众和司法实践者良好适用。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努力用新型法律原则解释问题,用新型法律原则迎合封建时期遗存下来的旧有制度、伦理,以期调整法律适用效果和预期效果之间的差异,调整先进婚姻法律原则与守旧的本土文化、习俗之间的冲突性问题。呈现出,在妻方提起的诉讼中,原告往往要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离婚诉讼大多难以达成目的;在财产性争议上,受夫权影响,夫方往往具有优势,更易受到保护的局面。但从总体上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原则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维护了男女权益之平等,呈现出先进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