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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经济下平台从业者的法律地位研究

杨坤直

零工经济下平台从业者的法律地位研究

杨坤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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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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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网络平台的产生造就了零工经济的大规模兴起。所谓的零工经济就是指从业者没有固定雇主,一天内可以服务多个雇主;没有固定的工资,按小时计酬的一种市场现象。零工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平台从业者这一新业态,新型用工方式的产生,对我国现行劳动法既定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与挑战,导致零工经济下平台从业者法律地位难识别。 作为一种极具弹性的就业方式,平台从业者拥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与自由度,不需要打卡上班、到指定办公场所从事特定劳动、按月领取报酬,这样相当弹性的工作方式,极大地弱化了平台从业者的人格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使得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下的从属性标准难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无法适用于零工经济下平台从业者的法律地位识别。当前,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进行了研究,但大多立足于对某一特定的具体类型的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加上学者们对这一问题各持己见、观点各异,使得新型用工模式下平台从业者的法律地位认定仍然比较模糊。 现行劳动法将是否具有从属性作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核心,但是在新型的平台用工模式下,平台从业者的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有所弱化,经济从属性却愈发凸显,同时,平台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从业者实施的管理程度并不比传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固定办公场所从事劳动的程度低。若仍然沿用现行劳动法律制度识别零工经济下平台从业者的法律地位,则必定会损害其合法权益,使从业者无法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无法享受劳动法的保护。 基于这一系列问题,本文从案例角度切入,将与平台从业者法律地位认定有关的案例分成劳动争议案与侵权责任纠纷案两大类别,分别分析法院在不同案件中认定平台从业者法律地位的依据与理由,从而总结出零工经济下平台任务性的用工特点,以及平台从业者就业弱从属性的特征。同时,考察域外对解决零工经济下平台从业者法律地位难识别的问题所探索的制度与路径,以德国和日本为例的大陆法系国家来看,德国采取类似雇员制度,对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平台从业者给予相应劳动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而日本则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将劳动者划分为不同的“阵营”与范围,同时制定不同的认定标准、规定不同程度的保护力度。从以美国为例的英美法系国家来看,美国则在原有的普通法标准与公平劳动标准下,逐渐衍生出“Borello”规则和ABC规则,以适应平台从业者就业的灵活性。 当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零工经济下平台从业者的法律地位识别存在同时具备三种从属性的“构成要件”式认定标准、“非此即彼”的二元调整模式以及“捆绑”适用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基于上述困境,提出灵活运用并综合考量从属性判定因素、增设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类似劳动者、平台从业者法律地位认定与社会保障适当“松绑”等建议,以期为未来完善劳动法律制度略尽绵力。

关键词

零工经济/平台从业者/法律地位/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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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劳动法学

导师

刘诚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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