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初期,习近平主席强调防疫工作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由此,我国防疫治理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治疫”新时代。 刑法是“依法治疫”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染病防治中担当着重要“使命”。毋庸置疑,在我国疫情防控过程中,虽然刑法在规制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但回顾检视这一过程中的刑事立法、司法等环节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问题至今尤为复杂突出。对该问题深入研究,无论是疫情时期亦或后疫情时代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本文主要内容由前言、正文的三部分与结语构成。在前言中,阐释了“依法治疫”的丰富内涵,其提出标志着我国在传染病治理领域开启了法治化时代。正文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刑法在依法治疫下的法治理念及适用问题,开启了后续研究,并奠定了理论基础。首先,阐释刑法在规制传染病防治这一特殊领域亦应实现刑事法治化,遵循其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其次,论述依法治疫背景下刑法适用问题,其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问题尤为突出;再次,回顾梳理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及适用历程,分为三个阶段:本罪无立法时期、“非典”时期的立法及适用以及“新冠”时期的立法及适用。第二部分在回顾并检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及适用基础上,对该罪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障碍性因素进行了深入剖析:其一,在本罪主观方面,由于对本罪研究的滞后性、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复杂性及特殊性等原因,理论界与司法界对本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未能达成统一的观点,妨碍了本罪的“精准”适用;其二,刑法中传染病类型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的划分,将新冠肺炎在内的几种乙类传染病以“乙类甲控”的防控方式归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制,其中存在类型限定不合理性的问题;其三,该罪与其他相近犯罪尤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边界仍然有待厘清;其四,该罪量刑方面,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尤其是实害犯与危险犯的量刑是否需要差别对待的问题仍未解决。第三部分,在深入剖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其排除对策及路径:其一,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分歧,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为过失,并进一步剖析其过失形态;其二,针对传染病类型限定的问题,提出了“改变可罚范围”的修改建议;其三,针对本罪与其他相似类型犯罪的界定障碍,对相应罪名均进行了深入剖析,明晰了其在适用中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异同,以实现针对不同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罪名的“精准”效果,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发挥利用好指导性判例的指示作用;其四,对于本罪实害犯与危险犯量刑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 本文在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基础上,运用文献分析、跨学科研究、比较分析、案例研究等诸多方法对选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对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中的主要障碍性因素深入剖析,提出了排除对策及路径,旨在该罪的适用能够“精准、顺畅”,更有效地发挥刑法规制功能,为该罪立法尤其是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及有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