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作品完整权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范围内都被认为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核心权利,其具有保障著作权人的思想表达同一性与保障文化传承、传播的个人与社会利益双重属性,在当下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陷入困境,我国三次修改著作权法都未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合理。在第三次著作权修法的过程中试图将这一权利进行重构,然而学界对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选择一度争议不下,最终中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显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问题仍有待解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标准在实务中的混乱适用。而这一判定标准的问题主要在于,我国法律文本对这一项权利着墨过少,致使司法者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出现分歧,包括对“歪曲、篡改”的含义理解不一以及是否在裁判时适用“损害作者声誉”的要件。而是否适用“损害声誉”要件又关系到我国对侵权标准的选择,因此基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即使在判例中表现出我国在侵权判定上对主观标准的选择也无法阻止这一乱象。故本文认为有必要从立法入手,对“歪曲、篡改”的内涵加以解释,对“损害声誉”的要件也应当谨慎适用,明确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标准,从而实现统一裁判,达到立法目的,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