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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中心视角下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研究

周律初

使用权中心视角下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研究

周律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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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贵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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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资源循环利用法正面临三大现实转向:一是我国提出了要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这预示着我国将完全彻底地走向生态文明。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中,资源循环利用法担任着建设基础的作用,它将使我国的生产与消费彻底绿色化、低碳化和循环化,同时这也是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对资源循环利用法提出的时代要求。二是我国经济开始由所有权中心转向使用权中心,即由所有权交易为主转向使用权交易为主,这样的经济转变必然推进我国经济关系发生转变,该转变将使资源循环利用法成为规范和指引人们进行使用权交易的重要法律。三是《民法典》第625条规定的“标的物回收制度”使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基础发生了转变,“标的物回收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上体现了“使用权中心”,因此此条的规定对资源循环利用法来说,可谓是划时代的标志。资源循环利用法要及时响应这三大现实转向,必须要从立法上做好顶层设计,这三大现实转向使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的法理基础发生了变化,并且需要立法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作出回应。 首先,本文对使用权中心视角下资源循环利用立法进行了概述,一是厘定了资源、循环、利用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等与使用权中心视角下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相关的概念;二是从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法典》细化的需要以及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三个方面分析了使用权中心视角下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的必要性。 其次,分析了使用权中心视角下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的法理基础。一是它的理论依据是外部性理论、宇宙员经济理论与稳态经济理论、生态整体论、资源契约理论在我国的进一步深化;二是梳理使用权中心视角下的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的核心理论,包含生产者责任延伸视角、有限产权交易视角和价值添附视角,而使用权中心视角是对现行理论的整合。三是使用权中心视角的核心内涵是人类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融合原则与使用权交易原则,这保证了物质资源在人类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中进行循环往复的利用,即各个主体之间仅流通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而不交易所有权,并且交易双方互负返回产品或服务载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沿着法理基础,本文指出我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立法缺乏系统性,主要从现行立法比较分散、某些领域存在制度空白、现行立法的系统整合力不够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二是资源循环利用法的法律原则需要进一步转变,指出当前我国资源循环利用法主要调整经济系统的末端行为,无法全系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除此之外,还指出综合利用原则不适应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所有权中心”原则要适应经济发展则需要进一步转变。三是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主要从“生产者与消费者这两大核心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清”、“销售者、分类回收与处置者的权利义务不清”、“生态系统代言人的组成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四,本文提出使用权中心视角下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的建议。一是建议建立适用于全国的《资源循环利用法》,统一整合全国的资源循环利用。二是建议对资源循环利用法的法律原则作两大转变,分别是:综合利用原则转变为循环利用原则,“所有权中心”原则转变为“使用权中心”原则。三是以使用权中心明确生态系统代言人、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与处置者等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生产者承担产品或服务载体的返回责任,负责承担建设和维护产品或服务载体返回渠道的义务并接收载体对其进行再利用;销售者负责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中介存在,对自己范围内承担责任;消费者承担将产品或服务载体交回给返回渠道的义务;处置者负责处置难以返回或者无法再利用的产品或服务的载体;生态系统代言人负责维护资源循环利用秩序,建立相关环节的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管。 最后,结论。一是进一步肯定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使用权中心视角下,以使用权贯穿资源循环利用的全过程和组织多主体参与资源循环利用,从而实现人类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全循环全过程的资源循环利用,对推进和保障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指出使用权中心视角下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研究存在的局限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化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循序渐进;同时这种模式能解决大部分资源循环利用问题,但是暂时还不能涵盖所有的标的物交易;三是对使用权中心视角下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研究作进一步的展望。

关键词

使用权中心视角/资源循环利用/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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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导师

卫欢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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