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时代背景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互联网+”带来了创业创新的“乘法”和简政放权的“除法”,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最庞大的群体,是推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力量。但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抗风险能力较弱,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竞争者,《劳动合同法》试图建立的“稳定的劳动关系”与小微企业的发展需求不相符,因为市场的竞争机制决定了他们的重心是“生存和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忽略小微企业的特殊性,以大中型企业为原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范,这种“统一调整模式”将外部竞争实力强、内部管理完善的大中型企业与外部竞争实力弱、内部管理缺失的小微企业一概而论,造成小微企业在适用劳动法律时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我国解雇保护制度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从解雇事由、解雇程序、解雇后果三方面将解雇保护水平置于高位,导致小微企业在行使解雇权时产生较大的解雇成本,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因此受到影响。高水平的解雇保护制度虽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抑制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可否认,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这促使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都对小微企业给予了特殊照顾。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国家更应该从各方面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但是劳动法上高水平的解雇保护制度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理念并不契合,所以制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劳动法规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解雇保护制度作为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重要制度设计,已成为劳动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文章以完善解雇保护制度为落脚点,对小微企业在行使解雇权时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初步在宏观和微观上提出完善对策。具体而言,宏观上树立差别调整原则,将实力薄弱的小微企业与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区别对待,根据小微企业灵活的用工模式在解雇保护制度上制定适合其发展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对小微企业进行差别调整时仍然坚持倾斜保护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为了准确把握差别调整的“度”,还必须贯彻合理原则,增强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微观上,从解雇事由、解雇程序、解雇后果等方面对小微企业的解雇权进行具体规定。首先,转变我国“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在解雇事由上增加弹性规定,使其成为“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将正当性原则作为概括式立法的依据,使解雇事由兼顾合法性和灵活性。同时,为了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其发展,可以免除小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放宽小微企业适用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并将小微企业排除在优先留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外。其次,在解雇程序方面,为适应小微企业灵活的用工模式可以放宽小微企业建立工会的要求,同时采取弹性协商机制调整小微企业的解雇预告期,将预告期和补偿金相结合使用。此外,还需豁免小微企业适用经济性裁员,减少不必要的解雇程序。最后,在解雇后果方面,增加小微企业对经济补偿金的弹性适用,免除小微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并对经济赔偿金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