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世界范围内陆续爆发新冠疫情,国家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从而导致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大量出现,对一系列商业合同造成了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背景之下,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备受关注。本文意图通过对情势变更制度的研究为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提供帮助。在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障碍。如何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何对合同解除与变更进行认定、法官裁判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如何认定免责事由等等问题。本章作者会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策。 对于如何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一个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可以通过区分履行障碍的类型来实现。当因合同履行障碍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应该协商变更合同。当无法消除该障碍,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时,当事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之间的选择问题上,以变更合同为原则,以解除合同为例外。在新冠肺炎引起合同履行困难的问题上,当可通过改变合同内容使其继续履行,应当先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主张协商变更合同,如果经协商或判决仍然明显不公平,那么应当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解除合同。当影响程度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为了利益的平衡,如果当事人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解除合同。在考察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时,法官应当充分考察合同的原有之意,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主张履约成本异常升高或遭受巨大损失时,要对这两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情势”的发生存在过错,便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但处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合同纠纷,在考虑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时,要考察债务人是否尽到在“情势”之后的通知义务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通知,也没用采取措施对损失进行补救,当事人就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