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之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与日俱增。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生态环境脆弱,而且中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等与环境法律风险强相关的行业,这些投资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如果不加以有效规制,将会诱发严重的生态危机和法律后果。同时,中国以往境外投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不足,应对风险存在盲区与误区。一些环境法律风险在投资进入阶段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和评估,经过长期积累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不仅使企业遭受经济和声誉双重损失,国家形象也会受到影响。为响应绿色“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对外投资建设亟须跨越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径,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探索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绿色“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对外投资环境法律风险的规制。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投资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案例并不鲜见,这就对中国的监管强度和规制框架提出了要求。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投资条约等法律文本进行梳理,加以对国际投资仲裁涉环境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中国当前立法的不足之处,为后文框架搭建指明方向。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国际投资涉环境损害的历史案件为中国加强对外投资环境规制提供了多方面的有益教训,这为中国如何开展预防性规制实践提供了指引。 最后,在考虑规制框架的完善时,本文将风险的预防措施作为重中之重,考虑到前文所发现的问题,通过“自上而下”的硬法和“自下而上”的软法进行结合,软硬相济下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和环保观念的影响力,促使企业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于风险发生之后企业的救济措施,本文也依据国际先进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中的指示对多元化救济路径进行了探索。最终,通过国内司法机关的自我改革和国际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制度建设,完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环境法律风险的救济性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