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规模巨大,地方财政补贴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监管受限的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同样会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损害,产生破坏市场结构、减损市场绩效等反竞争效果。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从2016年开始逐步推进,对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有其特殊性,地方政府自我审查动力缺乏、能力不足、认识不清;地方政府补贴文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具有持久性、地方主动审查动因缺乏、政策文件隐蔽导致难度陡增,因此,应当单独进行审查。 目前,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主要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文件较少;在执法上,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督查,发现对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审查主要集中在增量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部门和地区间差异巨大。 对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分析,发现其困境主要存在于制度本体、制度运行和制度保障三个层面。从制度本体上看,出现地方政府自我审查存在困境,第三方评估制度难以取得实效,存量文件缺乏审查,审查规则体系不完备,地方制度同质化问题突出,豁免制度设计不具体等问题。从制度运行来看,存在审查主体对部分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重要程序规定难以落实,审查结果不一致,审查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从保障层面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明确的奖惩机制、完善的追回机制。这三个层面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应分别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问题,从三方面针对性解决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中的困境。从制度本身来看,要发挥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查的优势,明确审查的主体、期限和流程,同步推进存量文件和增量文件的的审查,并对审查标准进行完善,明确审查范围,重申竞争性原则并引入合理性标准,对特定财政补贴进行豁免等。从制度运行来看,完善审查的启动、审查和救济程序,发挥竞争主管机关的指导,指导案例的编撰,有效提高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科学性和统一性,维护审查的权威性,并严格政策出台的内部审查,严控增量文件,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以延续。从制度保障上来看,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通畅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组织监督、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监督和知情权的实现;规范明确的奖惩机制,一方面,责任追究促进地方财政补贴符合竞争需求,另一方面,激励机制激发审查部门的审查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违规补贴进行追回,保障国家和地方利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