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10月26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这项决定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仅给职务犯罪侦查权划走的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更是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要的责任。这就需要检察官清醒的认识到检察机关在该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并通过履行法定职能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 检察机关在该制度中居于主导的角色定位是由检察职能决定的,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凸显了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量刑建议等职能;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依靠检察机关来实现,比如该制度的运行需要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依托、实体价值需要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职能来实现、制度价值需要检察机关的程序分流作用来实现。另外,检察机关的主导对刑事诉讼结构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并没有改变刑事诉讼的“线性结构”反而使各诉讼主体之间联系更紧密。 检察机关的主导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上主导“认罪”、主导“认罚”以及主导“量刑”;程序上主导制度的启动、程序选择以及主导协商。当然主导也是有限度的,要尊重法院的居中裁判权、被害人提出异议权、值班律师参与权以及重视责任制约等等。 检察机关自适用该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如适用率显著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逐步提高、诉讼效率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困境并亟待解决,如程序上启动该制度的动力不足、协商效果不佳,实体上“认罪”标准把握不一,量刑建议存在困难等等。究其背后原因,首先是检察官自身的主导能力不足,比如司法理论转变不及时,对其自身的职能定位认识不清晰阻碍了检察官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其次是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量刑建议等制度不完善;最后是控辩协商机制、值班律师机制等相关机制不健全。针对上述存在的困境及原因,检察机关若要解决当前的问题,必须转变司法理念,通过进一步提升检察官的量刑能力、沟通协商能力等来提升检察官的主导能力;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核心概念的法律规定,制定统一的、有针对性的量刑指南,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以及速裁程序建议权;健全相关的配套机制,建立控辩协商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协商的有效性,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值班律师的参与权和被告人充分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建立认罪认罚适用评估机制,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