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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体人民事法律人格研究

郭柳

连体人民事法律人格研究

郭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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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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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连体人这一群体,虽然在中国存在的数量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是不可否认其确实存在于中国社会,连体人也就当然是民事主体。连体人,作为极其特殊的自然人主体,不同于聋哑人、盲人以及其他残障的自然人主体,以上自然人主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在现有的民事法律框架内完全可以加以确定。反观连体人这一自然人主体,虽然其真实的存在于中国社会,但是法律在其法律人格问题上存在空白,这一点对于连体人这个群体而言,是极其不利的。 连体人法律人格问题包括连体人个体是否为民法上的主体、连体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以及共有人格利益。 判断连体人个体是否为民法上的主体,主要是看连体人个体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其是否具备独立的大脑,是否有独立于彼此的自我意识,是否能够独立的在社会中有一定的身份。如果连体人个体兼备上述三项条件,那么连体人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谈及连体人个体之间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结标志,与一般自然人不同,以生命体征标准界定连体人个体的出生、以脑死亡标准界定其死亡,这在连体人群体中有较为特殊的意义。 在界定连体人个体间民事行为能力时,未成年连体人个体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并无非常特殊之处。但是,成年连体人因其一方面具备完全的意思能力,另一方面又欠缺一定的身体能力,不能够完全独立自由的支配自己的身体为一定的行为。因而,成年连体人个体应当被视为具有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欠缺的身体能力应当通过成年监护制度加以补正。 连体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及其财产状况。总的来说,连体人个体的责任能力只有两种,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连体人个体的民事责任能力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责任能力;而另外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连体人个体、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连体人个体,这两类的民事责任能力相当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的责任能力。在认定连体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时,由于其特殊的身体结构,应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以及客观行为。当然,在连体人承担侵权责任时,不仅仅要考量其监护人的责任承担,也要注意连体人个体之间责任的分担。 连体人人格利益的共有,其范围更为广泛,不仅仅涉及一些精神性人格利益的共有,更是涉及物质性人格利益上的共有,所以在支配其共有人格利益时,更容易发生冲突、矛盾。为协调连体人个体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在其支配共有人格利益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共同支配原则、合理拒绝权原则、尊重合理要求原则、共同请求权原则。只有遵循以上这些原则,才能协调好连体人在支配连体人共有人格利益时产生的连体人内部间的矛盾。

关键词

连体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人格利益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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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杨署东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重庆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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