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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研究——以277个司法案例作为研究样本

曾婷

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研究——以277个司法案例作为研究样本

曾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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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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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64条将“夫妻合意”“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认定规则,实际上是在法典层面延续并整合了“法释〔2018〕2号”的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该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自2018年出台以后,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司法案件数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另一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上诉率攀升,诸多事实认定不一,同案不同判司法现象严重。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涉及夫妻举债方、夫妻非举债方和债权人三方关系,关乎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虽然规定已经入典,但现有问题不可忽视,如何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统一裁判标准,是立法者和法学者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以外,共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存在的裁判问题及其原因。通过类案分析发现,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问题严重:在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合意”时,不同法官针对同一个客观事实作出不同的合意认定结果;诸多相关案件仅依据涉案金额大小来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债权人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达到“可能”或“确实”证明程度两种裁判思维冲突;债权人的举证能力仅集中在经营性负债上,可举证的路径窄,而作为债务当事人的夫妻举债方出庭率却极低。出现以上裁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缺乏明确的裁判原则作为引领,法官自由心证发挥随意;二是认定标准模糊,裁判缺少具体标准;三是举证责任思维固定化,仅局限于在债权人和夫妻非举债方中分配举证责任,难以完善解决举证责任存在的司法问题。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法理基础和裁判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法理基础,学术界上有四个观点:夫妻财产共有理论、夫妻受益理论、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及家事需要理论。夫妻财产共有理论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受益理论观点狭隘,无法规范何为“受益”;日常家事代理权过于局部,难以囊括、规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家事需要理论表述亲民,涵盖广泛,能合理囊括夫妻共同债务的所有类型,更揭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是以“家事”为表现形式的夫妻义务。在家事需要理论基础之上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裁判原则的建议,以引领统一裁判:意思自治原则,坚持个人行为个人负责;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强调保障夫妻非举方的知情权、决定权;债务性质唯一原则,避免举证标准内外有别,造成司法自我矛盾的局面;善意信赖保护原则,扩宽债权人举证路径,保护善意债权人。 第三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标准的统一。“夫妻合意”推定应当采用限制解释,以保护夫妻非举债方的同意权和决定权;统一日常家事代理规则以规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仅限于合法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以目的合理性加手段适当性为判断方法;统一要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要达到“实际共同受益”证明程度,坚持“债务个别判断”原则,避免一概而论;增加保护债权人的善意之债,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善意相信债务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或存在夫妻合意的,则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按照家事需要理论认定:发生侵权之债时原本的行为目的是家事的,则该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证明责任的平衡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重新审视夫妻举债方在涉案债务中的地位,正确认识到举债方与债权人存在构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增加夫妻举债方的证明责任——夫妻举债方应根据自己的主张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个人债务,与债权人或者夫妻非举债方构成共同证明责任体。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合理分配三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债权人作为原告承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证明责任;夫妻非举债方作为答辩人承担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抗辩反证责任;夫妻举债方则应根据自己的主张,与债权人或者夫妻非举债方共同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个人债务。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家事需要理论/举证责任/认定标准/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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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杨洁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广西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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