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立法随抗战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与《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相比,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更偏向于保护妇女,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现象,与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很大的关系。 随着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的引入,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意识到解放妇女不仅仅要赋予她们离婚自由,更重要的是要让她们参与到社会劳动当中,帮助她们争取独立经济地位。后来毛泽东作为早期中共领导人意识到妇女解放与无产阶级革命是深刻联系在一起的,在婚姻立法上坚持“偏于保护妇女”对于破除长期压迫妇女的封建旧有婚制是有效且必要的。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为了满足抗战需要,在秉持男女平等与一夫一妻等基本婚姻立法理念上,通过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立法去组织妇女抗战力量,确保妇女离婚自由让妇女有摆脱传统封建家庭的束缚的机会的同时,通过对妇女在离婚财产分配立法上权益的保护,确保其享有家庭财产所有权和处置权,从而享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让妇女有离婚的勇气与资本。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立法在随抗战形势不断调整的过程当中有其自身的特点规律,中国共产党一直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立法,重视切合社会实际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在婚姻立法中坚持保护妇女权益的要旨不动摇。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立法普遍偏向保护妇女离婚财产权益,使妇女们获得了在旧社会中难以想象的各项权利,促使妇女享有独立的经济权利,社会地位得到提高。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立法不仅在当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其所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立法理念,对后来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以及建国后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乃至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有着深远的奠基作用,其“偏于保护妇女”的立法倾向在后来的婚姻立法中都有所体现,这些立法无一不强调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予以照顾。中国共产党在历史长河的荡涤中看清了婚姻立法的要旨,以及妇女权益亟需保护的要求,从而能在婚姻立法上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用负责的眼光一以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