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营经济在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刑法的保护。一直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我国,民营经济获得的刑法保护要远弱于公有制经济。这主要集中在刑法的总任务未能明确体现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出现了在保护主体和保护力度上对民营经济的失衡问题;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性、立法技术的缺陷以及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这对经济发展、法治发展和社会治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家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高社会治理以及贯彻现代法治理念,决定了民营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立法完善具有充分的必要性;现有的政策基础、法律基础和经济基础又为民营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充足的可行性。 倡导民营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并不是要求刑法不加区分地对所有经济给予相同地保护,而是要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下,通过刑事立法的完善,做到刑法对于各种经济保护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让刑法更好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为此,应当健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刑事立法,通过刑法总则的完善,尤其是要修改刑法总任务,以及适度增删、修改罪名的方式,使定罪和量刑上更加平等、科学和精确,以更加完善民营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