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民国时期的“公正人”是诉讼程序之外能够秉承公平正义思想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对其进行研究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近代以来,伴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民商事纠纷无论在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呈现增长趋势,为应对这一情形,诉讼程序之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主体便应运而生,清末民国时期的“公正人”正是其中之一。这些“公正人”或熟悉本地风俗人情,有效解决本乡的家事、土地房屋、债务之类的民事纠纷,或深谙商事规则与习惯,高效处理商事主体之间的定货、商欠、合股、牌号等众多类型的纠纷,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在近代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末民国时期的“公正人”是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主体,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外能够公正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其由双方当事人选出。遇有民商事纠纷,纠纷双方往往会选择同乡“公正人”、同亲族“公正人”或同业“公正人”对纠纷进行调处和理断,这些“公正人”既熟悉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又能够灵活运用调处和理断的方式公正处理纠纷。通过查找和整理一些档案资料和清末民国时期的一些报纸资料,发现清末民国时期的“公正人”解决的民商事纠纷种类多样,主要包括民事纠纷中的家事纠纷、土地房屋类纠纷、债务纠纷,商事交易类纠纷中的定货纠纷、商欠纠纷,以及合股纠纷、票据纠纷、同业纠纷、保险纠纷、牌号纠纷、版权纠纷等商事纠纷。纠纷的解决大致依照启动、进行、终结三个程序进行,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这一整套程序被部分或全部运行。纠纷的处理效果则区别为调处成功和解了案、调处不成另行处理两种。清末民国“公正人”主导下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不仅对当时的民商事纠纷解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对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综上所述,对清末民国时期“公正人”及其民商事纠纷解决进行研究,能够丰富清末民国时期诉讼程序外的多元纠纷解决主体,并对当代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快纠纷多元解决,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和行业治理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