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市场经济下商品经济得到极大程度上的发展,私人产品供求矛盾大为缓解。另一方面,由于工业化分工,居民尤其是城区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场域存在大量的的诸如水、电、交通、燃气、供暖等由公共部门直接或间接供给的基本生活产品,这类产品我们称之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兼具了商品属性与社会公益属性,这类产品的供给由公共部门承担,其中很大一部分直接往往由政府或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来完成产品供给。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发生转变,公众对于生活品质的追求日益提升,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与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满足公众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成为了政府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的直接体现。 我国集中供暖工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黄金阶段,在经历了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后,近几年进入了由市场主体参与供给的一个较为稳定的阶段。由于集中供暖属于自然垄断型准公共产品,受到上个世纪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参与供暖供给的影响,我国供暖市场的发展并不健全,市场机制得不到正常发挥,造成的市场失灵需要通过政府干预进行调节,而政府干预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体系的建成和实际落实情况;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在市场机制介入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这就导致在政府监管下的市场供给机制和模式,政府的监管方式和监管质量,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福利与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实现和履行,成为地方政府综合服务能力的直接体现。 本文从地方政府(准)公共产品供给角度出发,以日照市城区集中供暖情况为个案研究对象,对城区集中供暖的各类公共属性进行分析。全文在对集中供暖服务领域政府监管职能的内容和责任进行综合陈述的基础上,结合政府干预理论、政府监管的利益理论,分析出政府在集中供暖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借鉴国外准公共产品领域政府成熟的监管经验和管理体系,结合日照市实际情况,秉承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监管效率的理念,为实现公共利益,提高地方政府监管效率,保障社会公平,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若干强化政府监管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