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市场作为资本交换的重要媒介直接反应着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联系日趋紧密,与此同时,中概股企业蓬勃发展,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CDR相继出现,我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受到境外证券违法行为侵害的案件愈发增多,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建立本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制度。这些新模式、新问题给我国原有的证券跨境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为保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我国证券法应积极顺应国际潮流,立足当前实际,建立法规齐全、制度完备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我国经过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大幅调整和完善,其中包括新增的证券法域外效力条款,该条款确立了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制度,也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为证券法的“长臂管辖权”。证券法域外效力条款改变了我国以往对域外管辖权行使较为保守的态度,首次将我国证券法的管辖范围延伸到了境外,填补了我国证券市场域外监管的法律空白,是我国证券法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一大进步。但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过程,我国证券法增设域外效力条款仅是该制度的开始,在法律的具体适用和配套法规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在2020年发生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中,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对案件积极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但通过比较该案在我国和美国的调查处罚结果可知,我国域外管辖权制度仍然存在执法主体管辖交叉、职责不明,处罚标准低于美国法律处罚标准等问题,如此现象易使市场主体产生我国证券市场违法成本较低的心理预期,无法发挥我国证券法对境外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发展较早,19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为域外管辖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适应了当时实际,为打击境外证券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维护了美国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了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外部环境。但任何制度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美国不断调整域外管辖权的适用标准和范围,出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过度管辖”、“管辖不足”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域外管辖权的法律效果,造成了美国域外管辖权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现象。故分析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发展历程对我国证券法完善具有较高的借鉴性和参考性。完备的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我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内证券市场秩序,还可以遏制和威慑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滥用,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境外权益。本文将参考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演变过程,借鉴先进经验,吸取问题教训,着眼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实践和现实,分析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通过四部分对我国证券市场域外管辖权进行研究,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域外管辖权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域外管辖权进行界定,论述了域外管辖权的内涵和分类。其次对域外管辖权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分析了域外管辖权的理论依据,最后论述国际社会对待域外管辖权的态度--“国际礼让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二部分,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和不足。首先分析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现状,其次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分析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并对“瑞幸咖啡事件”的管辖效果进行分析,最后论述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的实践及启示。该部分主要结合具体案例对不同时期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适用准则进行论述,明确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适用由“效果标准”“行为标准”“混合标准”到“行为标准”的发展历程以及《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交易标准”的修正。另外对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执法机制进行研究,从法律实践角度为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第四部分,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针对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认为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完善应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和尊重他国管辖权的原则,其次提出应当细化管辖标准,适度扩大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同时,借鉴欧盟等国设立“阻断法”的思路,提出建立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司法救济机制的建议,最后对完善执法体系,建立证券监管机构的跨境合作监管制度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