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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

尤佳慧

我国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

尤佳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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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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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立足于我国司法语境、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正式制度化,步入了系统、规范的发展轨道,随后又于2015年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该两项规范性文件为主构建起案例指导工作常态化运行的基础。至今,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推行了约十年时间,通过对其司法援引和适用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可知案例适用的成果已经逐渐显现,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的不足,诸如司法适用率仍然偏低,适用呈现不均衡状态,法官隐性援引方式居高不下等,并没有发挥预期的积极效果。而司法实践以及明示适用的需求又显示出指导性案例加强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导致了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不足与实际适用需求不断提升之间的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供给裁判规则的“指导性”和提供论证说理的典范从而增强判决书裁判说理的“说理性”,推动其司法适用,需要对当前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存在的困境加以分析:一方面是案例指导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一是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拘束力来源未定,“应当参照”到底为何种拘束力及来源为何未有定论;二是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存在错位,看似囊括多方面的遴选标准实际上并没有确保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价值,也未很好地贴合“说理性”的深层功能;三是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内容欠佳,作为内容核心的裁判要点概括提炼方式存在问题,裁判理由部分的编写较为简单,论证说理不够充分。另一方面是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在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其一,缺乏监督机制和废止机制这两项适用保障机制。其二,欠缺一整套具体、规范的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方法。 针对适用困境,从制度健全和实践适用两方面入手,为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提供建议。一方面要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一是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在以传统拘束力观点为界限构成的效力框架内将其定位为“具有一定制度支撑的说服力”,符合当前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发展现状。二是优化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从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入手进行考量,以司法实践的真正需求为导向,以案例具有“指导性”和“说理性”为主要标准。三是改进指导性案例的内容编撰,在动态的过程中改进裁判要点的提炼方式,裁判要点的概括要准确把握抽象程度,在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通过突出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来加强说理论证。另一方面要从司法实践的层面加以推进案例适用。其一,建立司法适用保障机制。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建立监督机制,并建立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为主体,条件明确,程序特定的废止机制。其二,规范参照适用方法。构建一套以明确参照适用的前提,运用类比推理判断案件相似性,基于不同类比推理结果分别进行论证说理为主要步骤的参照适用方法。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参照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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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刘继华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浙江理工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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