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更好地解决名誉权纠纷问题,拓展言论自由的空间,学界主张引进源于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虽然“公众人物理论”在与我国名誉权制度的融合上仍有一定困难,但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名誉权需受到限制的核心思想已得到普遍认可。 从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报告来看,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占比呈上升态势,且以青少年为案件被告名誉权侵权主要出现于涉娱乐公众人物案件中。随着网络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同案不同判”、原告胜诉率畸高,缺乏统一认定标准等状况频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对“公众人物理论”运用的不同方式,未运用或多为噱头式运用等特点。有学者提出转变“公众人物理论”的适用,甚至抛弃“公众人物理论”的学术观点。因为网络媒体发展中个人自主意识增强传播主体极具个性化,同时交互性让信息加速流转让,异步性使言论迅速扩张产生巨大范围影响力并陷入证实危机。纸媒时代传播者中心地位的淡化导致了公众人物更强话语权的减弱,此给纸媒时代而生的“公众人物理论”带来了挑战,其正当性基础正在被动摇。 《民法典》中对“公众人物理论”未作直接规定,但在人格权编对职业因素予以了肯定,这说明我国的司法体系对“公众人物理论”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不能否定该理论的价值和意义。“公众人物理论”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为现实需要,是因为该理论必定有超越了表面论证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主要是在于它给社会带来的更大利益。为了有效遏制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上升趋势和为了“公众人物理论”在我国本土更好的适用,应当对该理论予以完善而不是抛弃。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并对比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运用规则,对近三年来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网络名誉权纠纷中“公众人物理论”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按美国“公众人物理论”逻辑进行认定。我国的“公众人物理论”适用脱离了真实恶意原则,即我国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导致无法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权利冲突。通过文献分析法的分析得出,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对名誉权的认识不清、未以行为模式判断“过错”、司法实践偏离“谁主张谁举证”和损害事实的存在难以证明等。 对此,若要在我国名誉权制度框架下更好地适用“公众人物理论”,本文主张其一要明确统一的名誉权认识,以法官论证确立案件判定的共识;其二确立特定情形公开编辑程序规则以明确过错的行为判断模式;其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则安排,对侵害网络名誉权行为的过错证明作规范分析;其四引入第三方机构以社会调查的方法补强损害事实难以证明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