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使个人信息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自古以来,人们致力于与遗忘作斗争,而数字化记忆改变了人类原生的遗忘规律,人们置身于“数字化圆形监狱”无处逃遁。被遗忘权因2014年发生在欧盟的“冈萨雷斯案”而引起学者们的关注,随后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任某诉百度公司案”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推向高潮。2020年5月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其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及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作为一章共同规定的做法,显示了我国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人格尊严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被遗忘权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立法价值更加凸显。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被遗忘权的概述及立法必要性进行阐释。其中概述从权利起源、内涵、法律属性三方面论述:在起源方面,主要介绍了其在欧洲的发展历程;关于其内涵,一方面在介绍欧美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者的观点从权利主体、适用范围及例外对其进行了定义,另一方面将其与删除权进行了区分;在法律性质方面,从人格权与财产权、独立与非独立人格权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三方面进行明晰,将其归属于个人信息权之下进行保护。关于其立法必要性则从个人信息保护、人格尊严维护及平衡信息控制权差异三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现阶段对其进行立法可能遇到的阻碍,包括与公共权利的冲突以及与现实利益的矛盾两方面,在此基础上根据利益衡量的思路,提出在使用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具体参考标准的阻碍突破思路,并论述了我国存在的被遗忘权立法的现实基础,以支持被遗忘权具有立法可行性的观点。第三部分,对域外被遗忘权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进行介绍与经验借鉴,主要选取了欧盟、美国、俄罗斯与日本。其中着重分析了欧盟,立法方面立足于欧盟几个版本的GDPR,分析了其在立法过程中在权利名称、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变化,司法方面对被遗忘权第一案“冈萨雷斯案”进行了介绍。另对其他三个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司法也进行了简单介绍。同时,对域外各国的做法进行了评析,总结了其中可以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的地方。最后,关于我国被遗忘权立法路径的具体构建,在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以及立足我国本土国情的基础上,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并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的规定、适用范围中的可适用情形及例外情形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中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的规定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