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清盘,个人债务人破产后本体依然存在,仍然具有人力价值,因而个人破产后会涉及剩余债务安排问题,破产的运行与免责息息相关。但是破产并不等于免责,免责也不是破产的必然结果,两者各有其考量要素。相对而言,破产强调对违约债务人的惩罚,具有强制公平清偿的目的;免责则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救济。可见两者是不同方向的两种力,任一种力量过强都会导致天平的倾斜:倾向债权人一方会忽视债务人的生存利益,倾向债务人一方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引发逃债风险。因此,如何在制度设计中保持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就成为个人破产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现今,虽大力宣扬债务人生存与人格尊严的宪法性权利保护,但我们也应当保持理性与克制,注重对债务人免责限制机制的研究与适用。对此,世界各国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力求通过免责限制机制的设置在必要救济与有效限制之间达到平衡。我国个人破产在构建余债免除制度时从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两方面入手:外在限制是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制性措施,如免责例外、不得免责事由以及免责的撤销等;内在限制则是指内化于法律体系之中,通过程序性引导和法院审查发挥限制作用的机制。内在与外在的限制珠联璧合,共同成为个人破产制度中预防恶意债务人合法逃债的中流砥柱,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在保障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的同时,避免制度被滥用、投机逃债频发的风险。本文也以此作为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