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以来,随着个人意识的崛起,人格权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使得人格权侵权形式更加复杂,侵害后果更加严重。人们对人格权提出了更高的保护要求。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切实反应。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并不是民法典新的创设。民法典制定前,理论界对于人格权请求权侧重于存在论、立法论方面的研究。本文尝试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民法典中人格权请求权的制度构建,试图厘清其中的逻辑关系,以期为司法适用提供思路。 本文采取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以民法典第995条为基础展开体系化分析和解释。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通过梳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人格权请求权的规范内容,指出在民法典中,对该制度的理解需要处理好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之间的关系,确定人格权请求权规范基础。在此基础上明确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妨害”这一核心要件。在本章还讨论了一个全文的基础性问题,即民法典继受了民法通则创设的统一民事责任制度,因此在民法典中同时存在着从权利人角度展开的请求权模式和从义务人角度展开的民事责任模式。本文后续的讨论不可避免地出现两种模式并存的现象。鉴于以往的研究多关注民事责任角度,本文将尽可能从请求权的角度出发进行阐述。第二章从理论层面分析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人格权请求权独立是对人格权内容的不断丰富,人格权防御性保护现实需求的回应。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别是两者独立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区分不仅有助于构建完整的绝对权请求权体系,也有助于厘清侵权法上的混乱。第三章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讨论了人格权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以及民法典内部的协调问题。第995条的条文表述并不是十分清晰,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周延保护的角度,应当认为第995条既是人格权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也有侵权责任的内涵。在涉及人格权保护时,应首先适用第995条。第四章从人格权请求权内部出发,主要讨论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类型和它们的适用问题。“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人格权请求权在我国法中的具体体现。对于实体法意义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与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及损害赔偿结合使用。第995条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质上不属于人格权请求权,可以认为是恢复人格权的特殊方式。人格权请求权的成立要件需要特别考虑“妨害”要件。对于物质性人格权,一般情况下都构成妨害,但需要考虑容忍义务对妨害的排除,对于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请求权发挥作用有限,在一些明显有妨害或侵害危险的情形下,可以适用人格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