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规定上,吸收了前期试点工作的成果,借鉴了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对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问题都做了特别的规定。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 被追诉人自愿性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根基,也是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同时,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还对于查明案情,避免冤假错案有着重要的意义。被追诉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是程序开启的前提,其中的告知程序、律师帮助程序、司法审查及救济程序也都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放在了核心位置。因此,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探索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途径是必要的。 要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就必须先明确何为自愿。但自愿与否是一种主观状态,司法机关很难直接对其作出确定的判断,只能结合被追诉人的外在表现进行推测。笔者从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之基本理论着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规定,并说明了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自愿性的核心地位及内涵。但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问题仍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例如自愿性的判断标准不明确、自愿性权利的保障措施仍待完善、自愿性审查体系不完善及相应的救济措施不到位。要探索被迫诉人自愿性保障的路径,就必须先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再进行逐一解决。 实际上,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相关制度完善,是可以借鉴域外认罪协商制度中的某些做法的。如探索灵活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完善的告知规则,通过明确律师帮助的内容及方式推动律师帮助的高度参与有效性,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法官对于非自愿认罪认罚的审查,进一步明确被追诉人撤回有罪答辩的条件及后果等内容都是值得借鉴的。 为了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对自愿性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探求解决办法。故本文最后提出了对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初步完善建议。主要从要明确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完善被追诉人自愿性相关权利保障制度,健全被迫诉人自愿性审查体系及完善被追诉人自愿性的救济措施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对于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判断标准,必须先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自愿”的构成要素与内涵,才能进一步明确自愿性的判断标准。对于如何保障与被追诉人自愿性相关的权利,必须先判断在自愿性保障中被追诉人的那些权利是需要及时强化的,其中就包括明知性相关的知悉权与明智性相关的律师帮助权。同时,只有法院能对自愿性进行系统有效的审查,且非自愿被追诉人拥有救济的途径,对自愿性的判断及保障才有了坚实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