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的劳动合同解除,被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其规制目的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敦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以期重新协调双方利益和恢复平衡状态,在双方无法形成变更合意时,为期公平而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其在实际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分析了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论文的研究方法及内容。 第二部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概述。解释“客观情况”与“重大变化”,分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的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规则,辨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的劳动合同解除与情势变更原则关系。力图理清本选题的基础理论,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的劳动合同解除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分析适用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标准不清,具体包括“客观情况”以及“重大变化”认定标准不清。二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审查标准不清。“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这一要件究竟是属于一个形式要件还是属于实质要件,对此在实体法上无法找到更加详细的解释,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标准不一。三是与相关配套制度衔接不当,包括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衔接不当。 第四部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的劳动合同解除适用的完善建议。本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而提出的完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标准,包括“客观情况”和“重大变化”认定标准的明确。第二,确定“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实质性审查标准。第三,完善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包括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