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为常,权为变。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确定了“经权”定义,指出了“经”在政治、道德领域广泛存在,并具体表现为“仁义礼智信”等准则。孟子在孔子“可与立,未可与权”对权变重要性强调的前提下,进一步指明了“执中非权”的操作误区:他反对抛弃具体情境、罔顾前提条件,将“平均”、“中等水平”或“变化”机械等同于“权变”,为权变因界定不当可能引起的争执进行了最初的澄清,并进一步明确了“经”的含义:“经”是一种相对确定的准则或规范,在道德领域表现为仁、义、爱、礼;在政治领域则表现为忠、义。公羊家通过“祭仲行权”从积极层面概括出行权的必要性、权变之效的判断,并进一步强调了对权变初衷的追溯,其中第三点“强调了对权变初衷的追溯”也为董仲舒注重权变从动机到结果都必须合于礼义奠定了思想基础。 在儒家经权思想从“反经合道”到“权便是经”的发展理路中,董仲舒的经权思想承上启下。他以“天”与“阴阳五行”为框架,以“仁义”为价值取向,构筑起贯通天人的思想体系。董氏强烈的尊天倾向一方面与现实政治需求有关,另一方面与其构筑思想系统的需要有关。借这一系统,由“天人相与”、“通三统”推导出“天道改制”的逻辑支撑、“君权神授”的先验前提,有效回应了董氏面临的政治任务与思想任务;其中“阳经阴权”、“礼经法权”的设定,使得“经权”上通阴阳,下达礼法;反经却合于道、合礼义。一方面实现了经权在“屈君伸天”层面的现实功用,将“经权”尤其“权变”思想进行升格,使得权变成为一种价值判断尺度——发于仁义、止于至善,行于可以然之域;另一方面董氏也因此取得对经权的定义权、解释权,巩固了儒家思想的独尊地位,促进了更为灵活变通的儒家思想的传播。 文中涉及董仲舒讨论“可谓权也”的例子有三:一为祭仲“出忽立突”;二为司马子反“楚人与宋人平”;三为对逄丑父“不知权”的界定。第四章第二节在分析权变特征时,通过对比董氏与何休、焦循等人对逄丑父是否知权的观点,突出了董氏权说与公羊家标准相较下的细微进步:权变必然与生死有关,但并非所有舍生求死都可被称为“权变”,其标准在于舍弃生、经所取得的是否为礼义;结合祭仲、子反之例,以假设法论证了之所以二人会成功权变,恰恰是因为他们用未来的时间观挣脱了过去原则的束缚,符合了公羊家“前枉而后义”的大原则,取得了“义”与“善”的结果;而“反经之权”部分通过对比汉宋儒学两派对齐顷公的评价差异,见出两方对公德、私德的关注点之不同。以“嫂不溺则不援,君不危社稷则不变置”的条件命题明确了汉儒所言“权之反经”实乃交集关系,而非宋儒所设想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施于君死、国亡则为权,施于生己、存己则为私,亦视其心而已”也再次声明了董仲舒对于儒家道德原则中礼义为先的强调。第四章第三节在此基础上引申出董氏思想中“礼”之经、变与文质这些经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在实例中明确了董氏对权变的讨论标准。即汉代司法体系中的“德主刑辅”、“礼经法权”;在王位继承、权力传承时的“亲亲”、“尊尊”原则。至于董仲舒个人,从其断案听松时首推“原心定罪”可以见出其对权变精神内核的把握,以及对儒家仁民爱物风格的坚守。所谓权者,归于经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