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择性执法的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内部对执法人员的选择性执法行为所进行的行政自我规制。对于选择性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本身,也即通过适用各种行政自制途径予以自我规制。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新兴的行政自我规制途径,具有同为行政自制途径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内部监督机制所不具备的规制优势。然而,在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存在着指导性案例制定主体层级不一、遴选标准过于原则性、适用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其对选择性执法的规制功能受到限制,应当通过限定制定主体、细化遴选标准、明确适用效力、确立案例提交免责机制、优化案例清理机制、强化案例公开机制等途径,完善并提升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对选择性执法的规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