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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研究

李思尘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研究

李思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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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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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存在高度的重合性与统一性。单一客体说没有认识到这层关系,故其只承认国家对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是本罪的客体,从而否定了公安卫生也是本罪客体之一。 本罪客观方面认定时,应注意“甲类传染病”并不包括“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在认定本罪行为时,需注意法条限定的五种法定行为方式,需具体分析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这五种法定行为方式之一及其符合哪种具体的法定行为方式。对“传播严重危险”判定时需要经过的步骤有三:首先,我们应判定是否有行为对象的存在。其次,应判定行为人是否创设了使他人感染本罪所限定的传染病危险。最后,判定这种具体的危险没有转化为实害是否由于偶然性原因;在因果关系判断时,不宜采用疫学因果关系,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危害或者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于本罪的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如“故意说”、“混合说”等都存在缺陷。因此,过失才是本罪的主观罪过形态。 本罪的主体总的来说是一般主体,但第一款第一项应为特殊主体。在认定本罪主体时除了以上一般问题外,还需特别注意以下的特别问题: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以及病原携带者也能成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同时,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上述身份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诊断结论为准。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主客体认定/罪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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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赵冠男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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