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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立法根基的自然秩序——法国重农学派法律思想研究

董健

作为立法根基的自然秩序——法国重农学派法律思想研究

董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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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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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农学派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对重商主义的深刻批判和对法国国情的清醒认识基础上。重商主义者重商抑农的政策虽然客观上一定程度缓解了法国的财政危机,但也带来了农业的凋敝、高昂的税收和特权垄断组织等一系列问题。重农学派直面重商主义遗留的问题,他们主张变革一切限制农产品价格和商品自由流通的法令,提倡“自由放任”的法律原则。他们将农业的生产视为“自然的”生产,将工商业的生产视为“人为的”生产,认为只有依靠“自然”进行生产的农业才能生产出纯产品(亦即真正意义上的“收入”),只有农业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而工商业只能给物质带来形式上的变化,是非生产性劳动。他们创造性地按照体系的视角观察相互交错的社会关系,通过着眼于生产领域而非流通流域来分析正在形成中的现代社会。他们指出对工商业征税本质是对农业的重复征税,因而倡议只应对农业纯产品征收单一税。 重农学派认为,他们的一系列法律改革及经济主张都是由“自然秩序”思想所指引,而这些变革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自然秩序”下的自然权利和自由。他们不再像近代自然法学家一样关注立法的技术细节问题,转而关注立法技术细节背后的统一性原理。他们用“自然”和“自然秩序”的概念将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人定法应当与自然法相适应并保障自然法的施行。他们吸收了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的观点,在“自然秩序”思想构建的过程中坚持客观化、规律化的立场。他们借鉴近代自然法学家的理论,强调理性和“自我保存”的重要性,他们的突出贡献在于将近代思想家抽象模糊的自然权利具象化,归结为人们可以实际享受到的物质和自由。重农学派在方法论上采取从社会视角切入,讨论“自然秩序”问题对于社会公益的重要性,其不仅调和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还关注社会各阶级的共同福利。 作为立法根基的“自然秩序”思想在实践的过程中,要求将农业的立法改革视为基础性的和决定性的改革,但始终没有脱离封建主义的色彩;在财产权问题上,要求将保护所有权制度作为推广他们大农场制农业的前提条件;在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主张“合法专制”,强调确立理性主义政府和“自由放任”的市场。 重农学派强调的农业为本、理性主义政府和自由市场等理论闪现着正义和自由的法律价值观,这是以往重农学派的研究者常常所忽视的。重农学派的法律思想不仅在形而上学的范围内指导和启迪人们的思想,更是在具体制度上捍卫和保障人们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

重农学派/自然秩序思想/唯物主义/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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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姚远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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