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乐府诗是一种诗乐舞一体的表演艺术,作品具有独特的音乐结构,主要包含“解”、“解曲”、“趋”、“艳”、“乱”、“送声”、“和声”共七项内容。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这些音乐结构术语做了很多研究,但众说纷纭,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化。 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解”与“解曲”。“解”与“解曲”并非同一事物。“解”本意为“分解”,最迟不晚于《逸周书》时已具有分解篇章的意义和作用,可理解为“篇”、“首”等意义。“解”是艺人将本辞改制成入乐歌辞时的结构框架,具有套语性质。“解曲”约在南北朝时期传入中原,情感热烈而曲目较短小,与正曲构成“非对称的对比性曲式结构”。“解曲”在儒家伦理层面合“情”不合“礼”以及与永明声律论理念的契合,一方面佐证永明声律论有利于诗歌入乐,另一方面也揭示了“解曲”在隋唐时期的流行原因。 第二章研究“艳”。“艳”本义是“好而长也”,最初是楚地音乐的代称。“楚艳”的主调为徵调,音调较高。“艳”从楚歌发展成汉魏大曲中作为“序曲”的音乐结构“艳”,其原因除了统治者个人喜好、楚歌本身的音乐和表演特征之外,还可能在于“艳”承袭了诗经六义之“兴”在音乐中发挥作用。曲式结构“艳”和独立作品“艳歌”同时存在,其互动关系可描述为“楚艳→艳A(不断累积)→艳歌某某行(另起艳B)→艳B(不断累积)→艳歌某某行(另起艳C)……”的形式。 第三章研究“乱”与“趋”。“乱”本义为“束丝”,在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中发现由“?”和“??”组成的“(??)”字,应为曲式结构“乱”的本字,可理解为“众口合唱以束乐”之意。“乱”有比较固定的文本记录方式“乱曰”。“趋”本义为“行走”,作为曲式结构首次出现在汉魏大曲中,其音乐特色大致孕育于先秦,具有使乐曲由缓趋快的作用。汉魏大曲用“趋”不用“乱”,可能与“乱”的记录方式既不利于选诗入乐,亦不利于因声度词有关。 第四章研究“送声”与“和声”。在梳理《乐府诗集》对《西曲歌》送和之声文本记载的基础上,可知送和之声与曲辞本事、题名具有重要关联。送和声是后人“因声度词”的依据,“因声度词”并不一定只存在于创作初期。结合五、七言诗句式特点,可试以文本形式还原《西曲歌》已知之送和声。 乐府诗的七个音乐结构是其独特的体式特征。弄清术语本义,证之以诗作,并综合音乐和文学两个层面对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辨析和讨论,对于乐府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