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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性证据规则研究——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1条为中心

张哲莹

隐蔽性证据规则研究——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1条为中心

张哲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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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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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隐蔽性证据规则学理上的概念分歧、规则的生成背景、制度内涵及运行状态进行分析,并针对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和完善建议。 第一章节,从学界对于隐蔽性证据相关基础概念的分歧入手,介绍学者对于隐蔽性的定义与认识、隐蔽性信息与隐蔽性证据的关系、隐蔽性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要以法定类型的证据种类进行区分。此外,总结在学理上不同的侦察模式下,隐蔽性证据规则的适用有何区别,在不同模式下隐蔽性证据规则的适用会产生什么问题。为接下来的论述做准备。 第二章节,尝试解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1条的具体规定,对现行隐蔽性证据规则进行规范分析,明确隐蔽性证据规则的构成要件为:隐蔽性较强的实物类证据来源于被告人口供或指认,被告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口供排除了逼供、诱供、串供的可能,并在此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解读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在以上三项条件中,第一项条件是隐蔽性证据规则的核心,后两项条件为保证。裁判者做出有罪认定需三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第三章节,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总结并分析隐蔽性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包括语义表达上的模糊、实现排除“诱供、串供”的难度大、获取口供时产生的口供污染问题、侦查和审查人员的过度自信等。 第四章节,主要关于隐蔽性证据规则的构建。包括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解释隐蔽性的证据达到的隐蔽性程度;是否认可隐蔽性信息作为口供的补强内容;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分别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隐蔽性证据规则;通过完善录音录像制度形式上保障口供的真实性,防止讯问时的口供污染。最后,通过英美口供补强规则和自白理论的发展,探索保障口供真实性的措施,既包括形式真实也包括内容真实。引入美国的Ofshe、Leo两位学者关于自白可信性理论的研究,分离口供的自愿性与可信性标准,确保隐蔽性信息的获取是可信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隐蔽性证据/构成要件/口供补强规则/自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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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吴啟铮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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