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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问题研究

李红

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问题研究

李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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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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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东道国规制权体现了一国的国家主权,它源于国内法的授权且得到习惯国际法的认可。早期国家通过让渡部分主权的方式构建起世界主权范围内的多边框架,然而晚近以来,多边投资条约框架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环境保护、保障人权等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爆发,主权国家不得不通过修改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应对全球化问题的激增,国内规制的改动使得主权国家频繁被诉,随着投资条约仲裁实践的发展,许多国家逐渐认识到投资条约体系对他们应对经济危机、环境、公共健康等方面对规制权有较大的限制,国际社会开始探索如何强化规制权,开始重新重视作为东道国的国家,在投资规则中应该享有什么权利。 然而强化规制权并非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降低与对其利益的减损,东道国只有在具备适当、有效的国内规制环境才能吸收外国投资的中长期利益,因此如何提高规制质量和把握规制方向才是吸引外资并且发挥外资对国内产业作用的关键,即优化东道国的规制权。 本文从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角度出发,针对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相关实体、程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推动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权益平衡提供些许思路,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首先介绍了东道国规制权的法律属性及其行使边界。其次,说明国际投资协定中复兴东道国规制权的正当性。最后,讲述了各国复兴东道国规制权的公共目的以及南北国家的不同考量。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面临的主要挑战,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的原因入手。实体规则主要体现为实体条款的模糊性;程序规则主要表现为透明度不高以及仲裁庭管辖权过大等方面。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投资协定优化东道国规制权的措施,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实体方面主要是细化实体条款,细化实体规则延伸了东道国规制权的范围和空间。程序规则方面则旨在提高仲裁庭透明度、限制仲裁庭的管辖权等方面,完善程序规则拓宽了东道国参与投资争端解决的深度和广度。 最后,主要围绕中国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提出考量与建议。在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规制权的问题上,中国要有自己的立场,在此基础上从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两方面完善国际投资协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东道国/规制权/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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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马明飞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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