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完善、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增加,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弥补法律疏漏方面的作用不容或缺。而使用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在于确定是否为类似案件,因此本文以民事指导性案例为范围,主要分为五部分对民事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试图为“类似案件类似判决”?供有益举措。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民事指导性案例的类似案件认定一般问题进行概述。首先,通过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分,对指导性案例含义进行界定,指导性案例不是“司法造法”,也不属于司法解释。本文围绕我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认定问题展开,故接下来分析了民事指导性案例与刑事、行政指导性案例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然后,本文对类似案件的含义和类似案件认定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同案同判”等表述的不同,揭示了类似案件认定的必要性。 本文第二部分围绕我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认定的现状和问题展开。首先,本部分对民事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认定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最高法对类似案件认定的规定层面以及实践中类似案件认定的运行状况考察。然后,对民事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为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类似案件认定的适用两个方面,问题集中表现于类似案件认定的标准模糊不清、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论证过程缺位、法官裁判忽略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之间关键性事实的关联性等。 本文第三部分是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类似案件认定方法进行比较研究与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赋予判例以规范上的约束力,以遵循先例为主,区别技术为辅。大陆法系国家确定了先例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效力,尤其德国《宪法法院法》第31条明文规定了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的先例存在正式约束力。通过分析,发现两大法系呈现融合的趋势,启示我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认定应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改变,既借鉴英美法系民事判例的有益经验,也吸收大陆法系民事判例的特色之处。 本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认定方法之探索。只有先行分析民事指导性案例运行各个阶段,才能在实践中探索出具体的认定方案。结合指导性案例的相关规定,案例运行的各个环节依次为类案生成、类案检索、类案参照,故本部分先对类似案件认定进行程序上的剖析,然后归纳出类似案件认定应以关键性事实为比较点,并通过类比推理和差异化处理得出结论。 本文第五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这一部分根据两大法系比较研究以及我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内部完善和外部完善两个维度进行了分析。首先,内部完善机制包括在规范层面细化技术性规定、明确法官说理并建立相应机制。然后,外部完善机制分别从建立类似案件认定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类似案件检索机制、强化法官类似案件认定的职业培训三个层面阐述。 本文希望通过对民事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认定相关问题的分析,探索民事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认定的完善路径,以达成待决案件与民事指导性案例的类似裁判,保证司法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