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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用尽当地行政救济条款研究

王凯悦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用尽当地行政救济条款研究

王凯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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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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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制日趋成熟,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模式也有了多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国际投资仲裁,近年来已俨然成为国际社会中解决投资争端的首选渠道。然而,在现行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ISDS)机制中,国际投资仲裁出现“正当性危机”,各国在实践中也出现回归东道国投资规制的趋势,在ISDS改革有明显成效之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可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缓冲区。 从东道国救济途径的分类来看,司法和行政是最为常见的两种救济途径,各国在实践中也以东道国的司法救济作为主要的救济途径,行政救济常作为一种补充式的救济途径。然而,一旦发生投资争端,投资者最先接触到的是东道国政府,如果能在行政救济层面上将争端解决,对于投资者和东道国来说无疑是互利共赢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东道国的行政救济手段应发挥出初步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在多国实践中形成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经验对此亦有可借鉴之处.晚近的相关研究多以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尔沃主义”以及两者同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之间的关系为研究重点,对于用尽当地救济中的行政救济研究较为少见。本文将以用尽当地行政救济为研究对象,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探讨其自身的独立意义和其在当前“卡尔沃主义”复苏、ISDS改革背景下的实践价值,为我国在当今国际投资仲裁的参与提供理论支持以及实践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主要为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对用尽当地行政救济提出的研究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用尽当地行政救济的具体分析.结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及“穷尽行政救济”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从法理上定位“用尽当地行政救济”.然后,拆析“用尽当地行政救济”中的概念,对“用尽”与“行政救济”作为重点进行解读,划清理论中的模糊边界.其次,择取“行政救济”作为对象,与“司法救济”作区分和比较研究,理清国际法理论及实践中对于用尽当地行政救济的理解思路。最后,在总结用尽当地行政救济内涵及外延的基础上,更深入地探讨用尽当地行政救济的理论及实践价值。 第三部分以ISDS改革为背景,以涉及用尽当地行政救济的案件为切入点,讨论ICSID作为判断主体,其权限对用尽当地行政救济有哪些影响。通过案例分析ICSID管辖权对案件的导向和对结果的影响,获取隐含在案件中的深层次启示,进而反思用尽当地行政救济对于ISDS改革有哪些意义。然后,结合域外实践与我国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中的适用,明确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各国国际投资实践中的应用路径,以对其发展和应用作出预判。 第四部分以中国为核心,以用尽当地行政救济为桥梁和落脚点,讨论当前我国对待用尽当地行政救济条款应采取怎样的立场,如何更好地衔接国际ISDS改革与国内行政法制建设。同时结合先前对用尽当地行政救济的理解,为我国在当前国际投资背景下积极参与ISDS改革,优化国内行政法制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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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黄世席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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