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对一”案件并不是法学理论中的专业术语,而是对司法实践总结的产物。“一对一”案件中,证明案件关键构成要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在内容上相互对立且真假难辨,而其他在案间接证据数量相对匮乏。直接证据的矛盾点具体表现为被害人或关键证人指控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存在。“一对一”案件通常以强奸、强制猥亵、贿赂案件为主,由于犯罪过程的隐蔽性与侦查手段的相对单一化给证据的收集造成极大的困难。同时,被害人未在案发之后及时报案等原因也会导致实物、痕迹等间接证据的损毁与灭失。但实践中,并不存在只有一组内容相互对立直接证据的绝对“一对一”案件,在案发的特定时空中总会或多或少留下某些物品等间接证据。“一对一”案件成为刑事司法审判的难题,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由于客观上证据数量的“先天不足”,直接证据有且只有两个,通常以言词证据为主,二者之间矛盾且真假难辨,间接证据呈现零散的碎片化,难以全面发挥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功能;另一方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明标准。我国虽未将印证模式作为法定的证据审查模式,但印证模式却是长期司法实践遵从的“办案铁则”。印证模式要求在案证据具备充分性,对案件关键构成要件事实具有必然、相同的证明指向性,而“一对一”案件的证据数量相对匮乏,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叠加印证的效果,裁决往往陷入“欲定难论,欲否难成”的尴尬境地。而罪名的证成与证伪、此罪与彼罪都事关判决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本质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价值的博弈与平衡。通过对刑事印证模式在“一对一”案件中的实践样态进行考察,发现印证模式的适用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给“一对一”案件的司法审判造成一定的阻碍。笔者希望立足我国当前立法司法环境,对印证模式提出反思性论见,以期对破解“一对一”案件这一审判难题有所裨益。 本文主要包含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一对一”案件诉讼证明症结。首先,明确“一对一”案件并非法律专业术语而系司法实践的产物,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检索对“一对一”案件进行概念界定,进而明确“一对一”案件所具备的证据特征。其次,从立法规制与司法进路的角度对“一对一”案件的证据审查路径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是对“一对一”案件特殊证据构造下刑事证据印证模式的实践适用现状加以分析。首先,阐述了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据印证模式,具体包括印证模式的内涵、特点、合理证成及其优势,并与自由心证制度进行区分;其次,以“一对一”强奸案件以及“一对一”贿赂案件为例,具体阐述实践中如何运用印证模式进行证据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刑事证据印证模式在“一对一”案件中适用存在的不足。第一,较高的证明标准以及“经验法则”的运用受限导致司法证明陷入机械化。印证模式以实现客观真实为目标,过于注重证据之间的表面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入法后对其定位尚存在争议。由于“经验法则”的外延并不明确以及易受法官个体主观认知影响,致使在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过程中合理运用经验法则仍面对很大的挑战。第二,证据审查陷入畸形。首先,印证关系的审查成为证据审查的目标,“一对一”案件中为数不多的书面证言进入庭审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造成一定的影响;其次,“一对一”案件中零散的间接证据对存在矛盾案件事实的印证功能逐渐弱化,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陷入僵局;最后,印证模式以获取口供为中心,实务中强求印证形成的“由供到证”,本质上是有罪推定的体现,有违程序正义的司法精神。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与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传统印证模式的适用面临极大的挑战。 第四部分是对“一对一”案证明模式再建构的思考。通过反思“一对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印证模式面临的困境,结合我国现下的立法司法环境,提出自己的观点。一方面,明确证明标准定位,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发挥间接证据印证功能,进一步规范印证程序,使相互印证成为一种证明方法;另一方面,结合自由心证的起源与功能,分析我国重塑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配套制度的改进。从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实现心证公开、规范经验法则的运用等方面,为我国重塑自由心证制度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