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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研究

张晨希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研究

张晨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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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北方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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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侵权所导致的后果不仅包括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也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并直接影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减弱或丧失,制约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以往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赔偿主要以一般损害赔偿为主,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也以赔偿和修复为主要救济手段。面对现实生活中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何处罚侵权人并保护生态环境?原有的处罚与救济手段显然有一定局限性。进入《民法典》时代,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确立,对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侵权、威慑和教育侵权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但如何具体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范围与条件是怎样的?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考量的因素有哪些?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对惩罚性赔偿规则在生态环境领域内的司法适用进行剖析,以明晰对该规则适用的全面理解,防止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基于此,结合生态环境侵权的特点,立足于立法和司法实践认定过程中的难点,对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的思考。文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围绕生态环境侵权与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契合进行论述,同时提出值得思考的问题,并作为贯穿后文的主干线。第二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从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案件范围、适用诉讼类别、适用诉讼主体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三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从主观、客观条件两个方面对适用条件的认定与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司法适用考量。为准确理解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所确定的惩罚性赔偿中“相应”的规定,需要寻找司法适用中的相关考量因素与适用路径,最终回归到相应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第五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在前文完成的基础之上,也需要关注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对生态环境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后续使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索。希望本文的完成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法/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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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包晴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北方民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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