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彩礼是极具中国特色且历经千年发展而经久不衰的一种风俗习惯,其在法律层面的存在与发展也历经了“跌宕起伏”的过程。由于婚前给付彩礼在中国普遍流行,而在婚恋观转变等因素影响下,给付彩礼后未能缔结婚姻之事时常出现,因此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发生频繁。不同于一般婚前赠与物、借婚姻关系索取之财物、骗婚取财,国人最朴素的婚姻观念与嫁娶习俗都隐匿于彩礼这一习惯之中,因此,习惯为彩礼返还提供了基础的请求权。同时,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善良风俗、利益平衡等原则也从不同角度为彩礼返还提供了法理依据。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共同生活与生活困难概念界定不清、彩礼范畴规定不明、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对风俗习惯的考虑不足、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到位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规则不完善,法官对裁判社会效果考虑不周、对当事人权益保护不足等。为破解当前困境,需立法、司法共同发力,具体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彩礼的范畴。认定何种财物属于彩礼应同时具备三要素,也即给付以结婚为目的、给付是依照习俗的、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其次,应当在判决中兼顾风俗习惯。彩礼本身作为一种习俗不断传承,在民间有其独特的规范,充分尊重民间善良风俗,不仅能让判决结果更加公正,也会让彩礼返还法律规则的运用更加灵活。再次,应当明确共同生活与生活困难的含义与标准。就共同生活的界定而言,应当同时满足“时间”与“实质”两方面的要求,二者缺一不可;就生活困难而言,要为其给出相对确定的标准,对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都加以考虑,更为重要的是,要能够在每一份判决的返还比例中对生活困难有所体现。最后,应当在判决中引入过错机制。过错责任的初衷是为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力求尽可能实现实质平等。在彩礼返还纠纷中,法官认定一方具有过错不能仅仅依靠经验判断,还应当尽可能做到有据可循,使过错认定工作更加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