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型环境犯罪是现代人们生活的产物,由于其手段的特殊性、危害行为的迟延性和隐蔽性,使得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因果关系的判定变得十分困难。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一定要经过的步骤,正是由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原告往往无法得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理论在污染型环境犯罪的运用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小部分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犯罪分子因此得不到刑法的惩罚。这样不仅加大了罪犯的侥幸心理,而且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引入到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中,能够很好地解决以上的问题。流行病学因果关系、间接反证理论等推理手段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运用,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存在的缺陷。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将这些学说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一方面,通过流行病学因果关系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确认,从而确保判断推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将间接反证理论中的民事证明责任部分作为补充,可以减少原告在举证方面所存在的困难,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告的答辩权。所以,要处理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方法。同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时,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寻求新的突破。另一方面,要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与技术相结合,使之与时代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