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关系不再是母子派生的关系,而越来越趋向于二元平衡的关系;虚拟世界的空间不断扩大、空间规则越来越完善,而且虚拟世界对现实世界的作用力度越来越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对网络空间规制越发重要,而寻衅滋事罪作为规范网络言行的重要罪名之一,一直受到学界的争议。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上海市两个较为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在学界争议较大的几个认定问题,分别是虚假信息、网络空间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问题。第二部分是对虚假信息认定中相关问题的论证。信息的虚假性是入罪定刑的基础,如果行为人在网络上传播的是真实的消息那么就不能以网络造谣对其进行寻衅滋事罪定罪。此部分通过对虚假信息特征进行分析,将其与网络谣言进行区别联系,并对其客观描述、主观评价、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明知、故意进行分析,从根本上厘清虚假信息的概念和司法适用注意事项。第三部分是对网络空间相关问题的认定。此部分是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第一是在法律上能否将网络空间纳入到现实世界的公共场所进行规制,在平衡公民言论自由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平衡中学界对此问题看法不一;第二是《解释》将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秩序”中的场所二字删去,学者对其是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评价不一;第三是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进行界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参考其他法条及解释的过程中如何维护司法公正与保护社会舆论成为其首要目标。第四部分则是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区分。由于寻衅滋事罪的口袋罪属性,使得其较容易与其他罪名产生竞合,这需要对其进行特点区分,实现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