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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王帅杰

论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王帅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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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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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第九条保留《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同时在各编增加具体绿色规则,形成了“原则+规则”的绿色规范体系,以积极的态度回应了现代社会突出的环境问题,满足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需求。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部分,不应当作为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类型,是具有独立性原则地位和裁判功能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绿色原则概念的模糊性和时代性,在《民法典》中绿色原则规定笼统、模糊、不全面等问题,导致司法适用上也存在不少问题。故本文通过对相关立法内容分析及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出绿色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对绿色原则理论概述。主要包括绿色原则内涵、地位、功能、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绿色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等方面,通过对绿色原则的理论梳理,对绿色原则有清晰的认识。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立法内容及司法现状。首先,对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相关立法内容进行梳理总结。其次,从宏观维度出发,运用案例数据库,结合图表可视化分析,宏观把握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司法适用情况。从微观维度出发,具体从裁判类型、裁判路径、法院层级和诉讼程序、案件分布区域等方面具体分析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现状。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在立法上:目前我国关于绿色原则没有明确和统一的定义,绿色原则的法律内涵抽象,绿色条款的内容过于笼统,绿色条款规定不全面,存在部分缺位,与相关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缺乏协同性。其次,在司法适用上:因立法上对法律内涵规定抽象,导致司法上不同法院存在理解偏差;由于绿色条款内容规定笼统,导致司法适用缺乏配套性规则、没有明晰的标准以至于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等现象;由于立法上与其他相互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之间难以平衡和协调,导致绿色原则适用范围上过于宽泛,出现为环保而损害正当私法权益的现象。 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立法应当从核心争议概念入手,明晰绿色原则的法律内涵,明确绿色条款的具体内容,完善民法典中的绿色制度,同时也要做好与相关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衔接。考虑立法周期长和成本高,为解决当下司法适用问题,可考虑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绿色原则的法律内涵,使各法院可以正确把握核心概念要义。同时需细化相关适用方式及具体适用规则,明确适用范围,厘清环境法和民法对环境问题处理的界限。

关键词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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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柴振国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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