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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研究

彭西子

网路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研究

彭西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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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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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直播产业日渐兴盛,并朝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网络游戏直播中涉及的著作权理论尚存争论,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观点。例如,网络游戏在运行中生成的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再如,主播直播游戏的行为是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等。本文将从理论出发,围绕着当下存在的著作权争议展开探讨,并针对纠纷提出合理化、可行化的解决建议。 引言、正文、结语组成了本文的基本内容。正文的第一部分针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在介绍网络游戏固有的知识产权属性和七种类型游戏的基础上,论述了其画面的形成过程以及两种类型。其次,解构了游戏直播行为,对游戏直播互动性、实时性、盈利性和自决性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同时,根据主播直播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实时画面直播模式、添加个人元素直播模式以及大型竞赛模式。最后在前述的基础上,本文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并将其与网络游戏动态画面进行了分析和对比。 正文的第二章节基于类型化视角,探讨了网络游戏动态画面的可著作权性以及相应的权利归属,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部分。网络游戏动态画面是综合性视听效果的展现,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视听作品,相应的著作权利归属于开发商。本部分以扮演类游戏、模拟类游戏、即时战略类游戏以及休闲类游戏这四类游戏动态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为研究对象。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玩家有可能起到演绎作者或者表演者的作用:一,开发商为玩家设定足够多的个性化表达空间;二,玩家有著作权法认可的创作行为。此时,玩家可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利。若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因素,游戏开发者仍单独享有游戏动态画面的著作权利。 第三部分首先明确了网络游戏直播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而对网络游戏主播及游戏直播平台公开传播游戏画面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同时,游戏直播平台与游戏直播之间可归纳出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基于此,本章对主体间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最后,本文对利益平衡理论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原则进行了阐述,进而对游戏直播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建议。首先,本文建议明确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其次,我国可以设立网络游戏直播法定许可制度以促进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建议通过多元化手段解决纠纷。

关键词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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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刘春霖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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