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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

隽城桭

截取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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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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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截取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这一课题,学界至今仍是众说纷纭的状态,司法实践对该行为所做出的裁判也各有不同,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截取贿赂行为不仅社会危害性严重,而且是惩治贪腐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刑法上的规制是必要的。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细化,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诸如否定以刑法规制截取贿赂行为的否定说、肯定截取贿赂行为构成侵占罪或诈骗罪的肯定说、以区别的视角看待截取贿赂行为的两分说等学说纷纷涌现,对截取贿赂行为的各种类型化分类规制也各说纷纭,但并无任一分类形成通说的压倒性地位。其原因在于,仅以客观行为分类而定罪的规制方式缺少理论性支撑,难以具备真正的说服性。有效地对截取贿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需要在透视行为内涵的基础上,以合逻辑的理论区分复杂多样的截取贿赂行为,并根据不同的类型予以刑法规制。 根据此论证逻辑,通过对截取贿赂行为基本内涵及特征的梳理,寻找到剖析问题的切入点,即不法原因给付理论。行贿人由于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而丧失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又以遵循法秩序统一的缓和违法一元论为指导,刑法对此不宜进行规制。此时引入不法原因给付两分说的观点,合逻辑地类型化截取贿赂行为并给予刑法规制。具体来说:将广义上的不法原因给付区分为两种,其一是不法原因给付,其二是不法原因委托。在不法原因委托语境下,刑法虽因不法原因本身而不保护返还请求权,但对因不法原因形成的委托信任关系应给予保护,并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将此语境下的截取贿赂行为规制为侵占罪或诈骗罪;在不法原因给付语境下则不会形成上述信任关系,现阶段刑法不能进行规制。在此分类方法的基础上,运用真实案例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并发现现有刑法规制的局限性。刑法对不同类型下的截取贿赂行为作出了罪与非罪的不同规制,这显然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是目前刑法在截取贿赂领域的局限性。因此,大胆提出增设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截取贿赂罪,以期刑法规制在不法原因给付语境下的截取贿赂行为。最后,精准化配置截取贿赂罪条文位置、罪状表述与刑罚配置,并严格把握其犯罪构成以供司法实践有效裁判。据此,运用二分不法原因给付的理论,结合侵占罪、诈骗罪与增设的截取贿赂罪对截取贿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类型化规制,为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

截贿行为/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委托/刑法规制/截取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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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翟海峰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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