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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杨晨曦

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杨晨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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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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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住权在古罗马时期的设立是为了帮助家庭中的弱势成员。随着法制的进步与社会的需要,这一概念逐步被一些西方的国家所接受。 2020年,我国新编纂的《民法典》将居住权规定在物权编的用益物权之中,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房和民生以及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出台,其中的居住权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21年初至今,与居住权相关的民事案件已经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很多。这说明这一制度在我国不仅已经落地,而且已经发挥了一定的实际作用。 居住权是一项舶来的法律制度,它的诞生土壤与我国的社会环境截然不同。因此,为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作用,有必要结合我国的现有国情对其进行分析与解释。本文希望通过解释论分析,为居住权的适用提供一些的实际帮助,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献出一些绵薄之力。 本文对居住权的解释运用五个章节来加以阐释。首先介绍居住权的起源和分类,进一步提出了居住权设立在我国的现实意义,并借鉴域外立法例,参考当前司法判例对居住权制度从设立方式、主体和客体范围、法律效力、消灭事由以及权利范围等方面做了更加具体的解释论。以下是主要内容的简单阐述。 第一部分是针对居住权的基本介绍。这一部分首先对居住权的起源与分类问题做了概括说明,另外还说明了居住权在我国设立的现实意义。居住权制度历经波折,终于在《民法典》中得以落地,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和自然利益。这一制度在保障民生、最大化的利用房屋资源、缓解房市压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关于在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阐释。主要从帮助家庭弱势群体、提高房屋利用率和响应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三方面来介绍了居住权在我国设立的社会现实意义,以此来说明对居住权加以解释来扩大适用范围的重要性。 第三部分是居住权制度的域外立法例的分析讨论。主要参考的是沿用古罗马法居住权制度的法国和德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在处理居住权适用问题时,有必要参考国外的法律规定,并从中吸取成功的经验,比如居住权不可转移性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松动,从而使得居住权制度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居住权当前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介绍。居住权虽已人民法典,但是法典中对它的说明只有寥寥几段文字,并未详尽的描述如何对之进行适用。在这种背景下,现实司法中的居住权适用定然会出现若干的问题,本部分就针对这一情况,对可能出现设立方式的扩张、主客体范围的明确、法律效力和可转移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五部分是对居住权规范的解释论。在前述司法判例以及域外立法例的观点分析基础之上,从设立方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消灭事由等部分来探究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进一步明确居住权的主客体范围界限和消灭事由,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依据。为了使之不滞后于社会现实,接着从居住权适用的法律漏洞进行讨论。《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制度规定并非面面俱到,在日常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权利义务等法律效力方面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并结合前述观点,进一步提出了对《民法典》居住权的完善与补充,具体内容包括明确居住权的法律效力,解除不可转移性限制以及扩大居住权的权利范围包含收益等。

关键词

罗马法/居住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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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康娜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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