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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设背景下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研究

张鑫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设背景下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研究

张鑫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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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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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时代的中立帮助行为展现出与物理空间中立帮助行为不同的特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纯粹在外观上来看,属于正常业务活动,其制造的危险似乎是网络社会应当允许的,难以判断其违法性。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于技术的掌握,往往能够认识到用户会将其网络服务用于何种行为。然而,现行立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缺乏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会以不负有法定审查监控处置义务,因而对于用户利用其网络技术支持从事的具体行为不知情为由,主张自己绝对中立,不成立任何犯罪。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谓的“不知情”,往往是因为其故意采取鸵鸟政策,对用户行为及结果漠不关心,而产生的不知情。申言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之前或者之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将要或正在将其网络服务用于从事的行为的性质。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客观上对网络犯罪在因果性上有重大贡献,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对于用户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确实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其具有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性,则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在客观上来看,中立帮助行为与普通帮助行为不同,前者是外观上无害的行为,以日常生活或业务活动为表现形式。因而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不应采用传统帮助犯成立标准,而应在此基础上,更加严格地限制犯罪成立条件,形成中立帮助行为成立犯罪的专门标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有对他人犯罪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特点,以及与不履行审查监控处置义务有一体两面性,这决定了应探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新路径,以更新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理论。此外,立足于我国立法现实,《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依靠他罪的存在而成立,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学理上的限制解释,划定了本罪的犯罪圈之后,前者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可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而立足于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径直将不可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可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有时会也被司法机关忽视。因而设立了本罪之后,仍存在研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限制处罚路径的空间。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即所谓不作为背景下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探索此类行为的限制处罚路径,应从如下方面出发,即限制作为义务的形式与实质来源,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违法性应与专门为他人犯罪提供积极技术支持等帮助的违法性等置,可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应成立从犯。藉此,尝试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设以后,对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学说加以发展,遵循我国立法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的价值取向,探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限制处罚路径。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设背景/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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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李立丰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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