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代币的蓬勃发展,在法律缺位、监管滞后的情况下,其也显现出了各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数字代币强大的吸金能力对我国经济金融秩序产生冲击,又因数字代币交易的暴利和火热,从而衍生了大量“紧跟潮流”的诈骗、传销、洗钱类犯罪。近年来,我国各部门多次出台相应政策对数字代币相关业务予以全面禁止,其中数字代币的发行行为是一切相关业务的源头,对将具有刑事可罚性的数字代币发行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能够有效预防相应的衍生犯罪。将数字代币根据本质属性予以区分,并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证券型、支付型代币发行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即是衔接我国政策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衍生犯罪的客观需要,更是规范后放开数字代币相关业务、改变目前“一刀切”式禁令局面的前提条件。 将作为新生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证券型、支付型代币发行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选择对其科以刑罚的途径,是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指导司法实践,响应国家政策,适应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进程的应有之意。我们不能否定数字代币对全球经济、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但也要正视数字代币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区块链技术的不成熟、证券型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资金使用不受监管、支付型代币冲击国家货币体系、大量诈骗、传销犯罪充斥代币发行项目中都突显数字代币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衔接行政政策、预防数字代币发行衍生犯罪,将该支付型代币、证券型代币的发行纳入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代币发行行为中若存在诈骗、传销、洗钱等犯罪行为,理所当然以洗钱、集资、传销类犯罪进行规制;证券型代币发行单就其发行行为而言,若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设立非法集资罪来进行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并不适当,因证券型代币发行行为是一种规避证券发行监管的行为,借鉴行政监管中穿透式监管的概念,又因为我国已存在相应司法解释,应然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证券型代币发行予以规制;支付型代币发行实为妄图发行货币以获得货币发行、管理权力,但因纸币时代,发行货币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对法定货币造成冲击的条件,故该行为无需被科以刑罚,现如今,比特币等数字代币在无政府背书、无中央发行方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大众青睐、具备高流动性,甚至在某些国家、区域在实质上获得了货币地位,若放任支付型代币发行,必将对货币体系产生冲击,故应当设立非法发行代币票卷罪对支付型代币的发行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