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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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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底下无新事”,虽然网络技术的发展拓展了言论交流的空间,但也使得旧问题为社会带来了新伤害。所谓仇恨言论,是指基于仇恨意图,对民族、宗教、地域和性别等具有身份性的特征进行言论攻击,引发不同群体间歧视和仇恨的一种言语类型。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借助互联网空间的身份匿名性、信息交互性、传播快速性和传播广泛性等技术特性,网络仇恨言论对社会群体造成的伤害倍增,对网络仇恨言论的规制也成为一个亟待讨论和解决的难题。 首先,本文通过对仇恨言论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完成对其概念的界定,陈述仇恨言论在互联网时代的新特点,对我国现有的网络仇恨言论进行归类总结。其次,通过引用“言论自由市场”理论讨论对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问题,同时也考察了这一理论的固有弊端,即可能导致言论空间的“沉寂化效应”。围绕仇恨言论本身所固有的负面效应,将密尔的“伤害原则”作为合理规制网络仇恨言论的理论基础。以德沃金与沃尔德伦的论争为基点切入,对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之间关系的最新学术观点进行探讨。再次,先后介绍了美国模式、德国模式和加拿大“欧克斯检验”模式等三种不同的网络仇恨言论规制模式,以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践规制模式。再次,按体系梳理目前我国规制网络仇恨言论的法律规范,总结出现有规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如主体权利义务配置不合理、相关法律规定不明晰、法律识别标准不明确和网民自律意识、法治意识欠缺等三大难题。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网络仇恨言论法律规制的建议:第一要合理配置网络空间主体的权利义务,平衡主体间法律责任;第二要完善仇恨言论相关法律和司法规范,加强国际间法治合作;第三要促进公民的自律和法治建设,建立自我监督机制,以冀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

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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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仇恨言论 法律规制 言论自由 伤害原则

硕士

法学理论

刘雪斌

2022

吉林大学

中文

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