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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出罪路径研究

孟欣

醉酒型危险驾驶出罪路径研究

孟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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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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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是民众最基本的诉求,与此对应则是国家最基本的保障义务。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并不断映照着现实,为了预防与应变基于风险所招之而来的安全问题,刑法的调整范围和方式有着早期化、扩大化的趋势,绝然不是仅拘囿于对危害行为的事后处罚,转变而来的是刑法制裁与惩罚手段的提前介入和干预。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将预防与防范风险作为首要任务。故而抽象危险犯基于作为法律推定的危险满足风险刑法下的诉求与任务,随着汽车保有量及驾驶人员数量双重激增的态势下,危险驾驶罪也作为应对道路安全的维护及对醉驾招致的风险防治的刑法对策。同时,脱胎于西方的法律父爱主义理论的刑法父爱主义也将醉驾行为随带的巨大危险纳入视野,倡扬为了公民利益可以积极进行刑法干预。并将这种对于公民强制的爱通过刑法表达出来,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之达成保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成效。最后,在媒体时代,信息时代,在民众对于频发的源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的重大伤亡交通事故重新审视醉驾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巨大破坏以及对醉驾行为受到行政法规调整的力度与打击效果心生疑虑,进而民意诉求对醉驾行为予以刑法——最严厉的制裁手段的保障法予以规制,这就造成了刑法早期化的介入成为回应社会民意的突破口。在上述多重因素的相互作用与影响下,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时,被正式纳入了刑法的视野,开启了醉驾入刑的时代。诚然,不容否认与拒绝的是醉驾入刑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成效,在酒文化源远流长的中国,开车也成为了挡酒的最佳理由,这无疑是刑法在维护道路安全与防治酒驾招致巨大危害的有益尝试。 但随着醉驾入刑已经十余载,醉驾案件频发,数量居高不下,并在2019年,该类型案件数量竟接近31.9万件、一举越过盗窃罪,成为刑事犯罪之首、占据了全部刑事案件的24.6%,挤占了大量社会成本及司法成本。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威慑理论立足的是对于犯罪行为的事前预防,目标为降低减少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打击犯罪与治理社会,不可不将成本与收益对应联系起来,考虑思量二者比例关系是否合理,诚然,海量频发的醉驾案件涌入司法领域,刑法威慑效用递减。并且将每年30余万人打上犯罪人的标签,使其承担基于醉驾行为这种轻微犯罪(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招之而来的过于沉重的犯罪附随后果,同时这种影响还扩大影响“连坐”犯罪人的家属,割裂了社会危害性与刑罚天然的固有的对应关系。上述情况与问题,暗藏着社会治理过度化的危机。 为化解调和刑事治理提前介入化的危机与刑事治理必要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与达成动态平衡,就绝然不能诉求仅从立法角度寻得答案与解决路径,因为刑法已经将醉驾行为归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基于法律稳定性,不可擅自草率修改立法,由此重点和出路转向思考在立法层面认定了刑事提前介入干预的为大前提下,如何将其更好适用以解决弊端,务必将重点和目光回归司法适用,对醉驾行为出罪具有应当性和合理性,需要指导性和配套的规范化、系统化的出罪路径后续迅速跟进。据此,应当严格坚持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纠正司法者“入罪”倾向,坚持违法性实质判断,法官务必在案情具有特殊性即发生在特殊的时间、空间及周围环境或者被告人举出反证的案件中,非常规地个案判定或“求证”是否存在与达到刑法上推定、预定的危险。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积极条件,那么正当化事由就是成立犯罪的消极条件。有鉴于此,针对在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之前,务必要特例地将被告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纳入现实考量。同时注意到应对出罪后的醉驾行为予以行政规制,受到行政处罚,由此在法律一体化的视角下,坚持二元处罚模式下的出罪入“行”,又源于醉驾行为比普通酒驾行为更具有危害性所以应更严厉受到行政法的苛责,由此需要对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调整,以更好解决对醉驾行为出罪以后与行政法配套衔接问题。期望能够为学界再增加对于醉驾行为进行出罪化研究,将轻微醉驾行为以及具有特殊情节的醉驾案件划出刑法圈转而受到行政法的规制与调整,不必适用刑罚的理论研究,增加该理论的研究广度。力求以尽可能少的司法投入达到司法公正、司法教育、司法预防的效果,同时也是提升醉驾治理的司法智慧,达成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二者良性互动双赢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醉驾行为/危险驾驶罪/出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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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王军明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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