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7年《京都协定书》签订以来,为使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二氧化碳被法律赋予了商品属性,可进行市场化交易。我国先于2011年在五大地区的七个省市逐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而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启动上线交易。随着我国碳交易体系逐步成熟、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不断强化,碳市场作为新兴的二级市场其风险度量及对股票市场的风险溢出问题成为研究热点。此外,在“双碳”背景下,我国出台大量政策助力新能源相关产业发展,新能源概念相关股票的市值高速成长,已成为股票市场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考虑到碳市场与新能源股票板块的重要性,以及新能源产业发展易受碳排放价格影响的现实,探究碳市场对新能源概念股的风险溢出问题具有较大意义,一方面可为碳市场的建设者完善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与交易制度增添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可为两市场的投资者构建策略与控制风险提供模型参考。然而,目前关于碳交易市场的风险度量及其对新能源概念股的风险溢出研究较为匮乏,已有研究对碳市场等金融市场风险建模时较少考虑宏观经济的影响,在探究碳市场的风险溢出效应时未考虑多个碳市场的联合溢出效应。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金融市场的波动理论,具体探讨宏观经济对金融市场波动的传导路径与作用机理。其次从企业成本、政府政策与投资者资产配置三个路径阐述了碳市场对新能源概念股的风险溢出理论基础。在此背景下,构建了基于vine-Copula-GARCH-MIDAS和CoVaR的金融市场风险建模及市场间风险溢出分析框架。即在引入低频宏观经济数据的情况下,使用GARCH-MIDAS模型对每个金融市场分别进行混频数据建模。随后,为刻画多个碳市场的联合风险溢出效应使用vine-Copula刻画多市场间的相依性关系,最后通过CoVaR度量风险溢出效应。 基于所提出的分析框架,本文进行了实证研究:选取广东与湖北两个试点碳交易所作为碳交易市场代表;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与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作为新能源概念股票代表;M2与PMI作为宏观经济代表。选取上述六个变量在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数据,构建了vine-Copula-GARCH-MIDAS模型并度量市场间的风险溢出效应。实证发现:第一、相较于新能源概念股,两个碳市场的波动更为剧烈,风险更大;第二、单个碳市场对新能源股票的风险溢出结果表明,相较于广东碳市场,湖北碳市场对新能源概念股的风险溢出效应更强;第三、两个碳市场对新能源股票的联合风险溢出效应结果表明,湖北碳市场与广东碳市场对新能源概念股票的风险溢出效应上存在一定的冲抵效果。基于此,本文给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市场的风险监管者应关注碳市场的高风险性并制定相关政策降低风险;其次,相关政策制定者在制定风险管理机制时应利用多个碳市场风险溢出的冲抵效应;最后,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不同市场的风险强度与市场间风险溢出效应,同时灵活运用冲抵效应、谨慎防范溢出效应,合理调配跨市场资产配置。